一、
檢舉-刑案:
民眾反映可疑或不尋常而有影響治安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即時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二、
檢舉-交通違規:
民眾反映交通堵塞、交通違規、交通事故,即時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疏導、取締、通報消防(醫療)單位協助送醫。
三、
檢舉-風紀:
除員警涉及重大風紀案件外,一般性風紀案件,逕交轄區警察機關查處。
四、
表揚-服務態度良好:
受理民眾舉報後,逕交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瞭解、表揚。
五、
檢舉-服務態度欠佳:
受理民眾舉報後,逕交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查處。
六、
糾紛案件:
民眾反映有立即性治安、交通危害之糾紛案件,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於警察職權範圍內,派員處理。
七、
急難救助案件:
民眾反映有急難需要求助,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於警察職權範圍內,派員協助處理。
八、
其他(含遺失物):
屬無法歸類之警察職權範圍案件,依機關行政程序查處、回復。但遇緊急情形時,雖非本轄案件,仍應先行處置或立即轉介其他相關權責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