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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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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刑案:\r\n 民眾反映可疑或不尋常而有影響治安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即時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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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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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r\n 民眾反映交通堵塞、交通違規、交通事故,即時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疏導、取締、通報消防(醫療)單位協助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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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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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風紀:\r\n 除員警涉及重大風紀案件外,一般性風紀案件,逕交轄區警察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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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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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服務態度良好:\r\n 受理民眾舉報後,逕交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瞭解、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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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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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服務態度欠佳:\r\n 受理民眾舉報後,逕交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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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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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案件:\r\n 民眾反映有立即性治安、交通危害之糾紛案件,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於警察職權範圍內,派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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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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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案件:\r\n 民眾反映有急難需要求助,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於警察職權範圍內,派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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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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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遺失物):\r\n 屬無法歸類之警察職權範圍案件,依機關行政程序查處、回復。但遇緊急情形時,雖非本轄案件,仍應先行處置或立即轉介其他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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