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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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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

更新日期:107-06-11

分類:其他類

「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相關說明
「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相關說明

106年12月29日台內警字第10608909352號令頒布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管理標的:「其他信號火炬」、「其他濃霧信號」及「其他信號彈」貨品號列輸入之信號彈

申請手續:檢具「其他信號彈輸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警政署申請

檢附文件:

1、信號彈輸入申請表。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登記項目應具有批發、零售信號設備或用品等項。
4、原廠出廠證明文件。
5、產品相關認證文件。
6、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7、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8、再次申請者另應檢附:
(1)前次輸入信號彈黏貼產品序號圖說。
(2)信號彈銷售資料報表、事業銷售報表或銷毀名冊報表。

核辦天數:受理後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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