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6-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名稱並修正為「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
壹、修正目的

本部於86年11月24日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以防止槍砲彈藥化整為零規避管制。惟近年查獲改造槍枝,不斷出現新型態供改造用基材;或假借遊戲用槍名義,規避本條例對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規範,爰增訂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又因應國內犯罪趨勢、防止子彈化整為零,增列管制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另為減少犯罪隱蔽性及防止大規模殺傷事件發生,增列管制減音管及單連發射擊選擇裝置。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爰修正名稱為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
二、增訂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與槍枝之槍管、槍機、轉輪、滑套等零件具類似外型及裝載、擊發火藥式子彈結構,並可供組成本條例槍砲者,其材質符合下列基準之一者,視為主要組成零件:
(一)材質為金屬:硬度>維氏硬度95HV。
(二)材質為鐵及其合金:除前款情形外,碳含量>0.20 wt.%,或碳當量>0.25 wt.%。 
三、增列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制式彈殼、制式彈頭、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殼。並列舉說明制式彈殼、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之加工方式。
四、為配合鑑識實務,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上下節套」修正為「上下機匣」,衝鋒槍主要組成零件增訂「上下機匣」。
五、為因應新型態犯罪,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增訂減音管及單連發射擊選擇裝置。
六、因應94年本條例修正,爰刪除改造模型槍主要組成零件。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本案預告期間民眾建議:
(一)「材質」之規定,係針對火藥式槍枝關鍵零件(槍管、槍機、滑套及轉輪),以阻斷非法改造槍枝之基材來源,建議增加說明文字,以免引起誤解。
(二)「減音管」1項,鑑於遊戲用槍亦有配備僅具外型而無實質功能之減音管,爰建議增加說明文字及內部結構之圖示,以免引起誤解。
二、機關處置:
(一)「材質」之規定:草案原規劃「與槍枝之槍管、槍機、轉輪、滑套等零件具類似外型及結構」適用材質規範,修正為「與槍枝之槍管、槍機、轉輪、滑套等零件具類似外型及裝載、擊發火藥式子彈結構,並可供組成本條例槍砲者」方適用材質規範,明確限定為管制非制式槍枝關鍵零件為目標。
(二)「減音管」材質為金屬,具備減音構造為限,並增列示意圖說明。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黃翊豪
聯絡電話:02-23219011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