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以上12萬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2年,並移置保管車輛;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並吊扣駕照2-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四、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違反酒駕者,機車處9萬元罰鍰、汽車處12萬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
(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六、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酒駕拒檢(測)及酒測前食用酒精等物品,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駕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七、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八、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九、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酒駕拒檢(測)及酒測前食用酒精等物品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