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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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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13

分類:警察教育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結業後是否有服務年限?離職者有何賠償責任?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並無服務年限規範,離職亦無需賠償受訓期間所領公費。
二、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支領津貼,係基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規定,為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所從事之訓練與工作指派,而支領之津貼,並一體適用於全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與警校公費生養成教育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三、按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未明定考試錄取人員中途離訓應予賠償相關費用之規定,亦未授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訂定相關賠償規定。僅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8條、第22條規定,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非因不可抗力中途離訓及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一定年限者,須賠償訓練期間之津貼及各項補助。目前考試機關認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考試程序之一環,似不宜訂定中途離訓之賠償規定。倘確有必要訂定賠償規定,因涉渠等人員重大權益,宜先於考試法或相關人事法律訂有明文,始符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