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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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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06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發現交通違規行為時,應如何檢舉?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依該條第1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