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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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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06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有無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