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下列單位得申請補助: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據「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二、受理期間及方式:
(一)社區治安補助每年辦理1次。
(二)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10月1日至31日間檢附申請表、補助計畫書及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初審,符合規定者報內政部複審。
(三)上揭相關申請表格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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