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 條第 2 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 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二、同條例第73 條第 3 項規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 之檢定者,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三、個人行動器具違規酒駕或拒絕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