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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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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06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汽機車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測有無處罰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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