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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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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07-03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申請鑑定、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假扣押或提起訴訟等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資料之必要時,得向處理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經查證資料無誤,提供抄寫或閱覽。
三、有人員受傷或死亡之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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