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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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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0-10-26

分類:警察教育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有哪些情況者,不得報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ㄧ、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依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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