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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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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12-03

分類:刑事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帶規定內物品,沒有向海關申報時,會有何種處罰?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第1項之物,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或申報不實者:
一、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規定申報者:超過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二、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其超過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三、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其超過第14條第3項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四、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同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該條例第38條第5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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