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12-03

分類:刑事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哪些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金。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二、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