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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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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06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哪些情形無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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