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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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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05-06-29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因自認並非肇事者,可否置之不理?
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規定,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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