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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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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08-02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配戴安全帽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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