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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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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13

分類:警政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有哪些紀錄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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