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皆可依規定備妥必要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臨櫃申請時應填寫
申請書1份,並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一)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三)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
(四)正本驗畢歸還,需加註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頁正本或影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
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