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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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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

更新日期:113-02-22

分類:行政類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輸出之申請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輸出之申請

附送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定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六、許可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七、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申請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者,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核轉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核辦機關:核定權責機關:警政署

辦理事項:

一、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二、副知轄區警察局(查察管制不得超量製造或流入國內市場)
審核事項:一、查核有無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營業項目之登記。
二、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為新產品。
三、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
四、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五、信用狀及定單之數量與申請製售數量是否相符。
六、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七、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第六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格式如附件)
相關附件: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DOC)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DOC)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DOC)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DOC)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O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O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O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O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P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通知書(P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PDF)
    • 查獲違法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案件處分書(PDF)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ODF)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ODF)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PDF)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PDF)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DOC)
    •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DOC)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DOC)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DOC)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PDF)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PDF)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ODF)
    • 警械製造輸出申請(具結)書(O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