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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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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生法集

發布日期:110-06-02

發布單位:警政署

何苦把自己搞得又醜又白痴
  上個星期我們在轄區內一家賓館臨檢時,查獲五個青少年在一起吸食安非他命,其中有二個女生還在讀夜校,人是長得很漂亮,有一個把自己的頭髮染成紅色,就像是某一個歌星那個樣子;吸食安非他命是犯法的,我們將他們一起帶回來分局依法處理,我發現這二個臉型和體型都很好的女孩,臉上長著顏色很深的青春痘,依據過去的經驗,我知道這是吸食安非他命的禍害之一,我問她們說:「妳們吸食安非他命有多久了?」她們也老實的回答我說:「有半年了。」其中一個說她一天吸一次,另一個毒癮較重一天要吸食兩次,我以惋惜的心情告訴她們說:「女孩子會長青春痘是正常的,但是妳們二個長的青春痘顏色很深,特別難看,妳知道為什麼嗎?」她們二個對我的問題好像有點奇怪?可能在心裡竊笑我當一個分局長怎麼這樣的沒知識?帶著相似嘲笑的表情回答說:「還不是一樣的是青春痘,有什麼不同?」聽她們這樣的說,我感到很難過,為什麼政府和公益團體用了那麼多的經費,做了那麼多的宣導,還動員那麼多的演藝人員和義工辦了那麼多的活動,青少年們還是不明白吸食安非他命的可怕?我平靜了一下那微微作痛的心情,以嚴肅的語氣給這二個女孩子分析安非他命說:「安非他命是一種刺激中樞神經的興奮劑,吸食之後整個人的精神會特別亢奮,但那只是暫時性的;當藥性消退之後,整個人就會加倍的無精打彩和萎靡,長久吸食安非他命會對人的肝臟、心臟功能、腦神經系統及生殖系統造成很嚴重的傷害;當吸食安非他命所產生的毒素,在肝臟無法負荷時,就會因沈積而顯現在皮膚表層上,妳們二個的青春痘為什麼比別人的顏色深褐,就是安非他命害的,再嚴重下去,妳們二個的青春痘會開始糜爛,那時候臉上會有多醜?更嚴重時人就成為白痴;妳們真的是不知道?還是不怕呢?」
  這時候她們似乎有所警覺,臉上露出不安的表情看看我,再低下頭去沈思有點不知道該如何才好?我即以做兄長的立場勸告她們說:「妳們現在才16、7歲吧?將來都要結婚生小孩的,如果妳們不即時下定決心戒除安非他命,假使妳們把安非他命的毒性遺害到下一代,造成妳們的小孩肢體上的殘缺,或是智力低能,面對兒女妳們做何感想?」她們大概知道錯而流下眼淚,在心靈上她們可能得救了,但是還是犯了法,還得做筆錄移送少年法庭;吸食安非他命觸犯什麼樣的法令?是犯了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關製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上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檢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吸食安非他命的痛苦比人間煉獄還可怕
  我明白的告訴這二個女孩,她們是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要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結果固然不幸,最悲慘的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要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一個月。妳們知道什麼叫強制戒治嗎?她們二個搖搖頭表示不知道,我只能用「人間煉獄」四個字做比喻解釋給她們聽。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附設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再犯罪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強制戒治即是強迫戒毒,在強迫戒毒的過程中,吸毒者所遭遇的痛苦,只能用人間煉獄四個字來形容,據戒毒臨床記錄說:「強制戒毒(即停止吸毒)8~12小時後會出現流淚、鼻漏、呵欠、發汗等非意識症狀,13小時後進入不安適睡眠狀況,20小時後會出現雞皮疙瘩、瞳孔放大、激動和震顫,第二天和第三天會出現虛弱、失眠、發冷、腸絞痛、噁心、嘔吐、血壓升高、脈博加速、流汗和陣陣疙瘩,皮膚會呈現如冷的已拔毛火雞的形狀俗稱冷火雞,腹痛、骨骼疼痛、背部和四肢肌肉疼痛及下痢」
  這種種的痛苦加在一起時,不是人間煉獄又是什麼呢?話說回來大人再怎樣關心?而妳們自己不能自覺又有什麼用呢?歐洲名歷史學者卡爾教授說:「人類之所以有別於禽獸者,是人類能夠和歷史對話」人類知道把歷史記錄下來,而後人就可以從歷史學習到很多的經驗,來保護自己改善生活條件,所謂歷史者,一萬年之前的事是,一千年之前的事也是,一年之前的事還是,昨天才發生的事一樣是。今天妳們發生的事也是歷史了,妳們會從她學習到教訓嗎?妳們的生活讀書和工作都和父母在一起,已經很幸福了,而妳們一味追求新潮的、流行的、刺激的而不知道珍惜;四十年前台灣年輕人的立志和愛惜情感的心懷還真叫人懷念,那時候有一位女孩叫陳芬蘭唱一首〈孤女的願望〉,其歌詞云:「請借問播田的田庄阿伯啊,人塊講繁華的都市台北對叨去,阮就是無依偎可憐的女兒 ,自細漢著來離開父母的身邊,雖然無人替阮安排將來的代誌,阮想要去都市做著女工渡日子,也通來安慰自己心內的稀微,請借問路邊的賣煙阿姊啊,人塊講對面彼間工場是不是? 貼告示要用人阮想要來去,我看妳猶原不是幸福的女兒,雖然無人替咱安排將來的代誌,在世間總是著要自己打算恰合理, 青春是不通耽誤人生的真義,請借問門頭的辦公阿伯啊 ,人塊講這間工場有要採用人,阮雖然也少年攏不知半項 同情我地頭生疏以外無希望假使少錢也要忍耐三冬五冬,為將來為著幸福甘願受苦來活動。」
  有一日總會得著心情的輕鬆 還有一首叫〈舊皮箱的流浪兒〉的台語歌曲,其歌詞云:「離開著阮故鄉 孤單來流浪,不是阮愛放蕩,有話無塊講,自從我畢業後找無頭路,父母也年老要靠阮前途,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手提著舊皮箱,隨風來飄流,阮出外的主張,希望會成就,不管伊叨一項也是做工,為生活不驚一切的苦痛,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看見著面頭前,已經來都市,他鄉的黃昏時,引人心悲碎,故鄉的親愛的爸爸媽媽,請您也不免掛念玩的將來,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

  這些都曾是妳們父母輩的心情,他們苦過來了,沒有讓妳們再跟著吃苦,而妳們生活在幸福當中都在想些什麼?做些什麼?妳們打從心裡就瞧不起以前這些台語老歌,沒有人會責備妳們,不過那裡面確實有一個人對自己故鄉、對父母的深厚的感情,妳們不妨當做是在聽故事,希望下次再看到妳們時是在陽光下,而且已經跟安非他命說了「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