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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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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生法集

發布日期:110-06-02

發布單位:警政署

我喜歡嘛!犯了法就是不可以
  康妮背著小背包,從文玉堂書店的?字型通道走出時,裝在通道的感應器突然發出了嗶、嗶、嗶、嗶的叫聲,一位店員快步的走過來攔住康妮,兩個人開始是小聲的交談,然後康妮像是被強迫的走進店裡的一個小房間,店員比著康妮跟裏面的一位先生低聲的說了些話,那位先生走近康妮對康妮說:「小姐,請妳把小背包拿下來打開讓我看看好嗎?」康妮很不高興的拒絕說:「我為什麼要打開給你看?」那位先生還是很客氣的說:「我是這店的經理,剛才妳走過?字通道警報感應器有反映,可能妳帶了一點我們的東西還沒結帳,是不是可以請妳查看看?」康妮聽他這樣說,心裏頭有點害怕,仍拒絕不把小背包解下來,只是使性子的著急說:「你憑什麼要查我的東西?我就是不給你看?」
  那位經理用有點嚴肅的口氣說:「那麼我要報警請警察先生來!」康妮很緊張的說:「不要,不要,不要!」她很不情願的把小背包解下來,打開時裏頭掉出來好幾本很漂亮的漫畫書,那位經理拿起漫畫書跟康妮說
這是我店裡的東西,妳這樣做是犯法的,妳是要我報警請警察先生來處理?還是妳打電話請你的家長來談?
康妮的爸爸趕來了,他一再的向經理先生道歉,又不知道該怎樣去責備康妮?康妮心裡很不安又有點像是委屈的說:「我很喜歡嘛,剛好帶的錢不夠,又沒有人注意到我,我就拿了放在小背包,誰知道會這樣?」康妮這樣做是犯了刑法竊盜罪。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取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意義)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解釋】即有共同犯罪意識之聯絡及共同行為之分擔謂之;必須負擔同樣罪責
    【案例】如兩青少年共同著手竊取機車,一人破壞車鎖一人在旁把風,竊取後共同乘用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加重竊盜罪與竊盜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一般竊盜罪)不同的地方,在於加重竊盜罪明訂處罰為處六個月以上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判刑為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者,執行時則不得易科罰金
  • 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常業竊盜罪)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康妮經過書店經理把她觸犯刑法竊盜罪及相關竊盜罪法條例舉說明後,康妮害怕得哭了起來,加上康妮的爸爸一再的請求寬恕而不禁的流下老人的眼淚,這使得書店經理很不忍心把康妮依法送警處理,書店經理的表情很嚴肅的跟康妮說:「我也明白妳並不是存心要偷竊的,但是妳要明白妳可以說我喜歡嘛!但犯了法就是不可以,而且刑法中明訂,並不因為妳說妳不知道法律就不犯法。」
  • 刑法第十六條(不知法律人之刑事責任)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書店經理再跟康妮的爸爸說:「往往做父母親的總認為小孩子年輕不懂事,犯錯在所難免而輕易的給於縱容,在法律上也考慮到這一事實,但法律就是法律也不能不處罰,只能補救的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少年之意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由少年法庭處理之事件)
    少年觸犯刑法法令之行為者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裁定管訓處方及禁戒治療)
    少年法庭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管訓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
    3. 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前項裁定,得一併諭知下列處分
    •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第一款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每次以三小時為限,應於裁定時諭知其次數;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期間,毋庸諭知
  一個人犯了罪經司法機關移送審理,即會在司法及警察機關留下前科記錄,這是很嚴重的傷害又不能彌補,前科記錄對於一個人在未來謀求特定公職或是於一般求職可能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假如一個人有很好的機會到美國去開拓一個大事業,或從事某一個重要的科技研究工作,而必要辦理移民時,美國政府會要求申請移民者提供其無犯罪行為證明書(即無前科記錄),這時候才後悔年輕時之荒唐行為,就來不及了!對少年犯罪者也只能對少年犯罪裁定保護管束經一定時日,法院即辦理少年前科記錄塗銷,其用意即在保護青少年並給予自新的辦法,犯罪的處罰已夠難受、心理的折磨更沒完沒了。
  書店經理因為職務上的關係,他已經遇到類似的事情不知有多少次?有的家長一開始還很氣勢凌人的責怪書店經理的小題大作,表示他有錢可以賠償書店的損失,書店要求賠多少都賠得起,沒有什麼了不起?他可能沒有想到這樣的態度已混淆了小孩子的是與非觀念,將來不知道還要造成小孩子多少次的犯錯?有的家長自以為自己有很好的社會地位,有權有勢又有錢就是到了警察局,依然一幅目中無人的樣子,非把事情化掉不可,但他可能不知道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只要作了筆錄,任誰也不能塗滅案件,非移送法辦不可,而造成他自己傷害自己的小孩的嚴重後果,實在可恨又可憐;書店經理看到康妮和她的爸爸知道犯錯後那一份難過與懺悔的樣子,心裡也有很大的感觸,他再對康妮說:「有一年中央警察大學招生時,有位學生筆試考試已錄取,但因牽涉到警察職務的特性對品性的要求特別嚴格,因該學生之家長曾有犯罪記錄前科,而發生該學生在口試時應不應被錄取的不同觀點,這件事還只是該學生的家長的前科記錄的影響,如果犯罪記錄前科發生在學生自己身上,一定毫無轉圜的機會。」
  在美國有一種很重要的職位叫精算師,是負責國家財政政策編製,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的擬訂,全國只有2000位,其社會地位非常崇高,其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牽涉到現在及未來多少年的時間變動的因素,因此在學問專業技能的要求之嚴格自不待言,而要取得精算師之執照,最困難的是要其人具有超然的公正心、關懷大眾的愛心及百分之一百的善良品性記錄的證明書。
  這二個例子都只是指出個人有形的利害關係,而在無形的良心上的折磨更是沒完沒了;竊盜行為是一個人人品上的最大污點,是一個人最不名譽的一件事情,如果和別人打架犯了法,別人還可以歸責於這一個人的個性的缺失如粗野衝動,但一個人若被指為小偷,不但人人卑視他、疏而遠之,就是自己在良心上也是一個永久不會忘記的羞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