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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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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生法集

發布日期:110-06-02

發布單位:警政署

後悔已不能挽回那失去的腳
  一個冷風細雨的秋天的黃昏,一位臉上佈滿愁苦、心裡不安的父親,帶著他的孩子走向五分局分局長室,在聽見那一聲接一聲的像得、得發音沉重、單調、緩慢的聲音時,分局長知道是誰來了;今天中午一位分局長的朋友很著急的打電話給分局長,因為他的孩子飆車出了事,不但是自己的孩子失去了一隻腳,更糟糕的是坐在他的孩子出事的機車後座上的孩子的朋友出車禍時,因為摔傷嚴重而死亡,在傷心孩子成為殘廢的痛苦中,還有那位死亡的孩子的朋友的家人告上法院,追究他的孩子和他(監護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官司,他希望分局長能夠給他一些法律上的規定說明和正確的建議,而約好了這個黃昏的見面。
  分局長走到門口把這對父子迎了進來,分局長看到這一位過去曾經是那麼活潑跳躍的孩子,而今臉色蒼白、行動艱難、精神畏縮的模樣,心裡有一陣悲痛的難過,分局長看到這位父親小心翼翼的幫著孩子很辛苦的才坐到沙發椅上,再幫孩子放好了拐杖才自己坐下來時,已可看到這位父親的額頭上已溢出了一些汗漬,分局長在心裡嘆了一口氣。
唉!做父親的對兒女的愛是多麼的深。在這一剎那的時間和空間好像死去一樣只剩下寂靜,約莫過了一分鐘,這位父親開了口說:「分局長,這個孩子和人去飆車出了車禍,乘坐在他的機車上的同伴傷重而死亡,自己也斷了一隻腳,現在對方家長告上法院,又是刑事,又是民事賠償請求,我該怎麼辦呢?」這位父親不提孩子去飆車的原因和經過,像是已不忍心再去責備孩子,分局長體會得出做父親的心情,也不再去問飆車出事的時間和地點、和為什麼要去飆車的過程?分局長拍拍這位父親的手,又關心的憐惜的摸了這位孩子低垂下的頭,就以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舉出刑法、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青少年福利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的規定跟這對父子說,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上飆車的行為,當事人可能觸犯到有九種的法規: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實務上對於多人聚集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故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定義
  •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執行職務罪、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離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是在執行一定之職務,若飆車者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即屬觸犯防害公務罪
  •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解釋】若於警察依法取締飆車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執法者,即觸犯本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聚眾飆車者,或在場為鼓動飆車者之聚眾行為者,均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飆車行為者故意砍殺他人致死亡者,以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罪論處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重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而生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犯過失致死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傷害,犯過失傷害罪
    若飆車行為的當事人觸犯上述之刑法時,飆車行為的當事人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處罰其家長(監護人),其依據法律法令有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項觸犯刑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三次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鍰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
    【解釋】 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 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
  • 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釋】少年飆車而觸犯法令時,其父母可依本法處罰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條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3.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4.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6.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7.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及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8.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9.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10.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3.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4.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駕駛執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