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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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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10-1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當前環境及用人需要,期使警察機關刑事專業人才有效留任,強化偵查量能,並提升員警陞遷機會,爰修正本辦法第6條附表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刪除警佐班第三類資格條件現任刑事小隊長併計同序列職務之年資限制。
二、修正警佐班第三類資格條件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曾任刑事警察職務年資為滿3年。
三、修正警佐班第三類資格條件連續任警察工作年資為滿6年。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預告期間均無民眾回應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佳瑞 
聯絡電話:02-23419932
發稿單位:警政署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995&log=detailLog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附表修正對照說明
    • 修正總說明及附表修正對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