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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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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5-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壹、修正目的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七年十一月二日發布施行後,迄今修正三次,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現為符實需,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    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八條規定,修正保送進修之種類分為入學進修及專題研究。
二、    修正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委員會辦理。
三、    增訂保送進修之女性現職警察人員有生育事實者,年齡限制延長計算之但書規定。
四、    修正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資格條件,放寬為連續任警察工作年資滿3年。
五、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放寬為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辦法草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未接獲民眾留言回應。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陳俊彥
聯絡電話:02-23219011分機6271
發稿單位:警政署
相關附件:
  •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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