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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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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1-2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警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一定金額」
壹、訂定目的
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第2項)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為規範警政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訂定「警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一定金額」。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明定警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落實依法行政及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之目的。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1則意見,因留言內容訴求不明確,已回應民眾若有建議事項可再提供建言。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于奕涵
聯絡電話:02-23215974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