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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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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10-2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壹、修正目的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授權訂定。本次係為配合本法擴大登記報到對象適用範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加害人準用查訪規定、延長加害人資料查閱期間及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機制之措施,增訂相關機關合作機制及配套之執行方式,並且考量外國人登記報到之可能及相關法律用語修正,一併修正相關條文,以落實相關監控作業,避免加害人再犯。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擴大登記報到對象適用範圍及實務執行情形,修正加害人範圍、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程序。
(二)配合本法修正、衛生福利部登記、報到及查訪目的之函釋及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未復歸社區者排除適用登記、報到及查訪之規定。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列通知主管機關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機制。
(四)配合實務執行現況,明確應函請所屬地方主管機關裁罰情形。
(五)配合本法或本辦法修正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效益
本次修正案放寬性侵害加害人報到之範圍,期間與衛生主管機關之治療處遇期間相互配合,以提升社區監控力道;另外延長查閱期間限制,避免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滿後,至敏感機關(構)任職,造成風險。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辦法草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1則意見,內容略以,登記報到之性侵害加害人通緝資料如何查詢。
對上述民眾意見,與修正條文內容無關,並已告知民眾相關資訊。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邱亮鈞
聯絡電話:02-23212011
發稿單位:警政署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4421&log=detailLog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