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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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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06-1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民國97年8月29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為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加發退休金標準與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之區分更為明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並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鼓勵積極任事,爰參照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2條及108年3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加發退休金區分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修正條文第3條及附件)。
二、效益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亦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更。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署名「麻糬」之民眾於110年6月21日留言「有些狀況是警察濫權擴權未依規定執行勤務,像這種狀況是不能發給獎金的,要是正當的行使職務才能發給獎金。」等情,經內政部警政署於110年6月29日答復:「修正草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規定授權訂定,其中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加強警察人員因公致危害者之照顧,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2條,增訂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而命令退休者,於退休時依其失能程度加發5個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給予適當補償以示鼓勵。至臺端所提獎金核發事項,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均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非常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餘無人表示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2755&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蔡加昱
聯絡電話:02-2341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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