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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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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12-0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機關學校行政學員生實務訓練特殊作業及專業警察人員服式標識規定」第2點、第23點之1
壹、修正目的

警察機關學校行政學員生實務訓練特殊作業及專業警察人員服式標識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內政部為規範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學員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及專業警察人員之服式及標識規定,依警察服制條例第6條授權訂定。茲為提升航空警察專業形象,爰修正第2點、第23點之一。

貳、修正意旨

修正本規定專業警察人員用詞定義,增列「航空警察」,並新增航空警察之服式及標識規定,航空警察右臂繡佩航空警察標識:盾形,長9公分、寬7公分,底為藍色搭配指南針圖樣,由上至下分別為航空警察字樣、航空翅膀、飛機圖樣及航空警察英文字樣。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預告期間均無民眾回應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5576&log=detailLog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周文文
聯絡電話:02-23215090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