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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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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09-0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廢止「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壹、廢止目的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因111年10月19日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之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本部據以訂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並已於112年4月19日以台內警字第11208783357號令發布施行,因相同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標準。

貳、廢止意旨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之補償事件,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辦理。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廢止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廢止案係因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之補償事件,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標準,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並無影響。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呂育陞
聯絡電話:02-27647429
發稿單位: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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