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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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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11-1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許可及管理槍砲彈藥刀械之依據。
  依據本辦法第13條規定,現行廠商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僅規範應檢附之資料,對於申請廠商負責人之資格、條件並無限制,為維護治安並避免不肖代理商藉此牟利,爰修正本辦法第13條、第14條條文,增訂負責人消極資格、撤銷或廢止許可及暫停受理案件申請等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參考本條例第5條之2及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增訂第13條第2項廠商負責人消極資格以及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
二、為避免廠商負責人不當行為導致廠商經營之相關物品流入市面,影響治安;主管機關發現廠商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暫停受理該廠商案件申請,爰參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增訂第13條第3項。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廠商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侯昌霖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