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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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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10-1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壹、修正目的
近2年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枝案類,由金屬玩具槍改造為火藥動力式槍枝案件,並造成多起傷亡。為從源頭防堵槍枝改造,強化非法槍枝溯源管理,避免模擬槍零件被不法利用為組成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爰加強模擬槍零件產銷流程管控及增訂報備持有模擬槍者之管理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加強模擬槍零件管理,對生產者及報備持有者均新增管理規定,其要點摘述如下:
一、廠商留存之模擬槍樣品及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應於關鍵零組件指定位側以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應設洛氏硬度55-60度以上無法移除之嵌入物。
二、廠商未依規定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未設無法移除嵌入物者,廢止其製造許可。
三、為避免模擬槍及其零件外流,新增自收受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之翌日起30日內,警察機關應代保管廠商仍留存之模擬槍及其零件,其後如需銷毀,修正現行由廠商銷毀規定,統一由本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毀。
四、報備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連同執照,分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每年度並應配合警察機關定期查驗。
五、新增報備持有人死亡或報備持有有團體解算、報備持有之模擬槍毀損不堪使用、報備持有人持有模擬槍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報備持有人將模擬槍出借或拒絕配合查驗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模擬槍執照。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模擬槍廠商原即限制專供外銷及研發始得經許可後製造,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報備持有者管理事項。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楊宏英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