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07-1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件1、附件3、附件4、第6條附件5、附件8、附件9、第24條附件10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於94年3月2日發布施行,歷經21次修正,最後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1年9月6日。茲為因應法規鬆綁及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件1、附件3、附件4、第6條附件5、附件8、附件9、第24條附件10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警察人員特殊功績陞職事蹟。(修正條文第14條)
二、增訂警察人員考績未達二年者,亦得自請調地。(修正條文第22條)
三、修正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請調原住民族地區警察局服務者依比例檢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四、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1)
五、修正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一覽表。(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3)
六、修正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4)
七、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5)
八、修正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8)
九、修正中央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以下、第四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9)
十、修正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修正條文第24條附件10)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留言,建議返籍請調適用範圍增加巡官職務(現僅有基層佐警適用),經審酌仍維持現行規定,業辦理回復在案。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蔡曉雯
聯絡電話:02-23945584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