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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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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2-03-1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6條附表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72年11月29日訂定發布,迄今修正11次,最近一次係於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惟為因應當前環境,以培養適任警監職務之高階警政人才,及儲備適任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有彈性調整訓練期間之必要。另因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之警佐班第四類調訓資格人員,業於111年訓練完竣,現行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深造教育期間 (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均無民眾回應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佳瑞
聯絡電話:02-23419932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