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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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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09-02-1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於69年1月17日發布施行,曾歷經5次修正。
茲因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業經銓敘部於107年12月28日同意核備,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原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自同日起不再適用,爰修正本辦法第9條、第14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2條,茲就修正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修正所列「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為「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
配合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業經銓敘部於107年12月28日同意核備,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原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自同日起不再適用。
二、配合上開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生效日期,增訂自108年1月1日施行。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
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34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曾毓涵
聯絡電話:02-2341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