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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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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09-02-1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民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民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為內政部依據民防法第30條規定授權訂定,茲配合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規定作文字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合民防法108年4月10日修正第6條及第16條內容,爰將本細則第6條「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定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或有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有同條第一款所定服替代役者」等文字,修正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非服替代役者……;服替代役者」,以符實際。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3374&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陳成龍
聯絡電話:02-23513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