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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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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1-12-3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6條附表草案
壹、    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72年11月29日訂定發布,迄今修正11次,最近一次係於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惟為因應當前環境,以培養適任警監職務之高階警政人才,及儲備適任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有彈性調整訓練期間之必要。另因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之警佐班第四類調訓資格人員,業於111年訓練完竣,現行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    修正深造教育期間 (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7600&log=detailLog

草案預告論壇: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de3008a2-87ec-4c64-84e0-b43b8c007616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佳瑞
聯絡電話:02-23214354
相關附件:
  •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