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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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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3-02-1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為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及未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及其零件類別認定疑義,本部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經由專業諮詢研議,為更周延之認定。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1條)
二、    諮詢小組之任務。(草案第2條)
三、    諮詢小組之組成委員。(草案第3條)
四、    諮詢小組之任期。(草案第4條)
五、    諮詢小組之解聘事由。(草案第5條)
六、    諮詢小組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與出席人數規定及審認爭議決議方式。(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七、    參與相關諮詢及會議之人員保密義務。(草案第8條)
八、    諮詢小組業務編制人員之規定。(草案第9條)
九、    諮詢小組審認爭議紀錄不公開及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草案第10條)
十、    諮詢小組之行文名義。(草案第11條)
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12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茲因查緝實務不斷出現新型態變種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裝等手法,刻意規避本條例槍砲、彈藥或模擬槍之規範,本部廣納機關、專家學者等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使各類型態之槍砲、彈藥及模擬槍類別發生認定爭議時,中央主管機關可經由專業諮詢研議,為更周延之認定,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並無影響。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岳萱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