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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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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2-09-0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6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為使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提出鑑識之申請,爰本部就申請鑑識之資格、程序、書表與影音檔案格式、費用、警察機關出具之鑑識資料應載明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草案第2條)
三、申請鑑識之資格。(草案第3條)
四、鑑識申請之要式。(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五、應檢附影音檔案格式及不予受理之規定。(草案第6條)
六、收費基準及程序。(草案第7條)
七、鑑識資料通知申請人之方式及應記載內容。(草案第8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9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係有關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之資格、程序、費用等相關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086&log=detailLog
草案預告論壇: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5a0e0fe-2ce1-4f33-a06a-16454ad0a72a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郭彥伶
聯絡電話:02-27697399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