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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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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3-02-1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利(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過去殺傷力基準係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之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能穿過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無關。」殺傷力基準為函釋位階,本次修法將殺傷力基準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過去殺傷力基準為函釋位階,本次修法將殺傷力基準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
二、尚未發生危害客觀事實前,依現行實務「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基準」,為殺傷力認定基準。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司法院秘書長函釋確認殺傷力基準,本次修法僅將基準從函釋層級提升至法規命令層級,對於其基準未予修正,尚無推動之困難,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並無影響。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黃翊豪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 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