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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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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2-06-2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經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告修正。為配合本法修正新增登記報到對象範圍以及延長查閱資料期限等規定,爰依據本法第43條第2項授權,擬具「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法律修正查閱期間及增列登記報到對象範圍,增訂相關配套程序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7條及第42條規定,增列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及犯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又本法第43條延長查閱期限,不再限於登記報到期間內,爰訂定相關配套程序,以利實務執行。
(二)配合法律修正增列重啟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措施
本法第31條第4項增列結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者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程序之規定,爰增列相關轉介措施,以利實務執行。
(三)配合以往函釋及實務執行情形,增訂排除適用登記報到之情形
參考主管機關函釋,登記報到之目的係對復歸社區之加害人實施監控,避免再犯。但客觀上,加害人已無法再為性侵害行為,對社區造成威脅時,即無必要再實施監控,爰增訂相關排除規定。
(四)配合本法條文異動及實務執行現況修正相關文字
配合本法條文異動,且考量現行辦法部分文字未能精確,可能有不同理解,為求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一)擴大應登記報到對象之範圍。
(二)增列重啟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機制。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延長民眾查閱登記報到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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