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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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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2-01-1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為使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提出相關損失補償之請求,爰本部就補償之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1條)
二、第三人之定義。(草案第2條)
三、補償事件之請求權人與繼承人及補償機關(草案第3條至第5條)
四、補償方式、項目及計算基準。(草案第6條)
五、補償事件之請求時效。(草案第7條)。
六、補償請求之申請方式與補正之期限及效力。(草案第8條及第9條)
七、管轄之調查及移轉。(草案第10條)
八、協議開啟、成立及決定之救濟程序。(草案第11條至第17條)
九、得聲請假處分事項與    暫先支付補償金之扣除及返還。(草案第18條至第20條)
十、補償經費編列之機關。(草案第21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係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之請求、協議及日後救濟程序等相關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8220&log=detailLog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呂育陞
聯絡電話:02-27647429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