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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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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0-05-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第6項授權訂定。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法修正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排除適用登記報到規定及法院組織法增訂組織改稱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法律修正相關文字
104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3項增列觸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排除適用本法第23條規定,無須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刪除現行條文第2項「緩起訴之處分書」文字,俾符一致。(修正條文第3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於107年5月23日增訂第114條之2組織改稱規定,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1條)
二、修正報到期間計算方式
現行條文第2項原規範加害人於羈押、入獄等人身自由受拘束於矯正機關期間,免予執行報到,參酌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月31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38條修正意旨,考量上開情形並未計入加害人社區處遇期間,且再犯一般刑案比率遠大於再犯性侵害罪,修正上開情形均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並增列「強制治療」及現行條文第4項「通緝」事由,第4項刪除之。(修正條文第6條)
三、配合實務修正相關文字
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改版,刪除現行條文第2項規定,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18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性侵害加害人報到期間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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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黃秋燕
聯絡電話:02-23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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