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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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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

更新日期:108-12-17

發布單位:警政署交通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第3項及第5項(暫代保管)
第16條
舉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
管物件:
第3項
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
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第5項
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