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令規範

更新日期:108-07-05

發布單位:警政署交通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修正案(自109年3月1日起實施)
第 35-1 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
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