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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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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模範警察甄選事蹟

更新日期:113-02-26

發布單位:警政署督察室

113年第60屆模範警察遴選條件
113年第60屆模範警察遴選條件如下:
一、模範警察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於警察機關(構)及學校服務五年以上之編制內員警。
(二)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其五年以前平時考核功過足以相抵者。
(四)服務期間未曾列入教育輔導對象者。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均列甲等,且服務期間考績(成)未曾列丙等者。
(六)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其他懲戒處分者。
(七)未涉刑案亦無不良風評、傳聞顧慮,且整體表現足資表率者。
二、除具備前點模範警察基本條件外,並有下列特殊條件之一者,得經推薦甄選為模範警察:
(一)主動偵破妨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貪瀆等不法案件,有重大貢獻。
(二)對重大騷亂及驚擾事件,防制適切,及時平抑,維護國家安全確居首功。
(三)冒險犯難或負傷不退,緝獲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逃犯或持槍拒捕之兇犯,著有功績。
(四)奮不顧身搶救重大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有特殊具體事實。
(五)創新警政措施或致力警察學術研究,對警政革新確具貢獻,報經本署採納實施。
(六)服務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成)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之資深績優。遇年資及考績相同,以資績計分比較取捨之。
三、員警以前項第六款當選全國模範警察者,實際從事外勤工作之巡官及同職級職務以下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第一項事蹟發生時間,除第六款外,以上屆推薦截止之翌日起至本屆推薦截止之日止。
 五、曾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當選模範警察者,十年內不得以同款事蹟推薦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