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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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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更新日期:110-10-22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問題2:本方案適用對象及配合醫療機構為何?預計何時實施?

一、

適用對象:
  1. 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機關(學校)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
  2. 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機關(學校)編制內非警職實際執行勤務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其身分適用範圍統由內政部認定。
  3. 第一、二項退休人員需在該機關(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
  4. 遺眷: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機關(學校)編制內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2、3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1、2、3款人員遺眷(含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家戶代表1人。

二、

實施之醫療機構: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部立醫院及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

三、

實施時間: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