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類
更新日期:106-02-24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一、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均無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訂有特別規範,惟權責機關首長得予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就是類人員之身心狀況,依上開規定調整適當之職務。二、
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係針對個人之具體優劣事蹟,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獎懲,是以有關員警單純領有殘障手冊,未涉及個人之具體優劣事蹟,應非屬上開辦理獎懲案件之範疇。三、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是以如有上開事實,自得依規定請領相關公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