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

綜合類

更新日期:106-02-24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領有殘障手冊疑義
問:
  領有殘障手冊會不會影響職務、會不會遭受行政處分及公保方面可否申請相關補助等事項?

答:

一、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均無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訂有特別規範,惟權責機關首長得予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就是類人員之身心狀況,依上開規定調整適當之職務。

二、

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係針對個人之具體優劣事蹟,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獎懲,是以有關員警單純領有殘障手冊,未涉及個人之具體優劣事蹟,應非屬上開辦理獎懲案件之範疇。

三、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是以如有上開事實,自得依規定請領相關公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