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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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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類

更新日期:107-08-0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員警因公訴訟,依規定延聘律師費用補助等問題

一、

相關規定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二)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1.

第5條:「(第1項)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2.

第6條:「(第1項)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

3.

第13條:「(第1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第2項)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本法第24條之1第1款第2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

所詢延聘律師費用補助問題,服務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